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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警察学院章程

(由山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会议审议,经2022年10月17日省教育厅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


序 言

山西警察学院是省属公安本科院校,其前身为1949年成立的山西省公安学校。1978年依托山西省政法干部学校开始中专学历教育。1980年成立山西省人民警察学校。1991年1月公安部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分院和山西省人民警察学校合并办学。2000年3月成立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2006年1月太原警官职业学院并入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3月,教育部批准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本科层次普通高校,更名为山西警察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强化内涵建设为主题,以突出办学特色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公安实战需求为导向,学院始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把握“警院姓党”根本政治属性,坚持政治建警、政治建校方针,秉持“忠诚、正义、厚德、博学”的校训精神,以服务国家安全战略、公安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培养了大批高素质公安政法人才。学院已成为山西公安人才输送主渠道、在职民警培训主阵地、警务研究主力军,被誉为“三晋警官的摇篮”,将学院打造为警务人才培养高地、警务理论创新高地、公安技术研发高地、公安智库研究高地和公安民警培训高地,努力建成国内有重要影响、特色鲜明、高水平重点公安院校。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和完善富有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山西警察学院,简称“山西警院”。

英文译名为:Shanxi Police College,缩写为“SXPC”。

互联网域名是www.sxpc.edu.cn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山西省清徐县徐沟镇清东路西北坊段799号,学院办学地点为清东校区和小店校区。清东校区位于山西省清徐县徐沟镇清东路西北坊段799号。小店校区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东桥村3号。

第四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培养对党绝对忠诚,职业素养过硬,专业能力突出,纪律作风严明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坚持以公安本科教育为主,适度举办普通类本科教育,科学发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在职民警教育训练工作,学校执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数。

学院坚持服务公安工作的办学定位,重点建设公安学、公安技术等优势特色学科,科学构建法学、工学、管理学等相互支撑,协调发展,融合促进的学科体系。

第八条 学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强化人民警察、人民教师双重身份,锻造政治强、师德高、师风正、学识广、业务精、体魄健的公安教育工作者。

第九条 学院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一条 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山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山西省公安厅,接受山西省教育厅业务指导和管理;登记管理机关是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十二条 举办者职责是:

学院举办者依法管理学院;监督学院办学行为,指导学院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院举办者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院利益,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订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五)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单位等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制定、调整收入分配方案;

(八)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核发相应学业证书,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五)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学院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体系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山西警察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由书记指定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根据学院党委工作安排,由学院党委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议由党委委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其他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学院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主管部门的指示决定,研究制定学院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研究讨论以院党委名义向上级呈报的请示、报告等重要文件及重大事项;

(二)研究部署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纪律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设的规划、措施和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和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学科专业调整方案,研究决定处、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院基层党组织撤建等事项和老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德育工作、政治稳定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和人才引进工作;

(七)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报请党委决定的事项;

(八)研究学院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内外合作交流协议;

(九)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讨论决定需要院党委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考核及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应有专人记录,决定的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党委会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党委委员按分工抓好落实,学院党委办公室协助学院党委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七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达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提交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研究院党委会议决议贯彻落实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备方案和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研究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研究决定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研究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以及教学、科研、训练等工作计划、方案;

(五)研究决定学院教学、科研、财务、人事、人才培养和引进、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与交流、联合办学、招生就业与学生管理、审计与监察、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基本建设、校园安全等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

(六)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并组织实施;

(七)研究决定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审批和申报学生院级及以上奖励、嘉奖、报功和其他荣誉称号以及决定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研究拟定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方案;

(九)研究决定行政奖励或警告以上政务处分;

(十)通报或交流工作情况和信息,听取各单位、部门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讨论决定分管院领导权限范围内不能决定或解决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院长认为应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决策、依法决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山西警察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学院纪委书记由省纪委监委任命为监察专员,学院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合署办公,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双重领导下推进学院纪检监察工作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由党政管理机构(含群团组织)、教学业务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等组成。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研工作需要及公安院校特色设置的教学科研单位,是学院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实际及精简、效能的原则,研究提出行政职能、教辅等其他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系(部)。系(部)的基本职能是:

(一)制定本系(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本系(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系(部)教学、科研工作,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工作;

(四)负责本系(部)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子、队伍建设;

(五)负责学生管理和奖惩工作;

(六)提出本系(部)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七)提出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聘任和奖惩建议;

(八)负责本系(部)人员、经费、资产等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系(部)安全稳定工作;

(十)负责本系(部)精神文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十一)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院按规定设立系(部)党的基层组织。系(部)党的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系(部)行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系(部)党政重要工作事项的最高决策形式是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

参加会议的范围为系(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系(部)分工会、分团委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必要时也可请系(部)其他有关同志列席。会议由系(部)党总支书记或系(部)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一般应在系(部)党政班子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党政正职有1人不能参会或达不到规定人数的不能举行正式会议。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关系的,在研究重要人事问题和奖惩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召集、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若干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教学保障和服务机构,在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院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和运行。

第二十七条 学院积极实施教授治学,充分发挥教授在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中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教师发展评价体系、专业建设动态监控体系等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岗位绩效管理,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状态进行监控、指导和评价。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不行使行政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主任委员由院长兼任。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主任委员可根据学院学科发展情况提名新的委员,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聘任。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院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培训教育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院在建立健全学术委员会的基础上尽快确定二级学术组织。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院领导和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及教学科研人员17-23人范围内单数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 2-3 人,其中主席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一般由教务处负责人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在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1/3的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5至9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分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应由各系推荐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主任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承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担任。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由主任委员聘任,可连续聘任。因工作需要或者人事变动,学院可根据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增补或调整委员。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下列事项: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院中青年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推荐申报省(部)级、国家级优秀教师、教学名师;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推荐申报省(部)级、国家级的教学改革项目;学院教学奖励项目、教学成果奖,申报省(部)级、国家级的教学奖励项目、教学成果奖;学院教材建设规划及各专业开设课程所选教材。

(二)审议下列事项并提出咨询意见,提交有关会议决策:

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中青年教师培养规划和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划;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教学改革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教学基地建设、教学工作评估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教学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标准和条件;指导学院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审议学院交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长兼办公室主任并主持日常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教学工作委员会议参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举行。教学工作委员会决策重大教学问题前应进行充分讨论,投票表决时应有参会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置教材编审委员会,教材编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由教务处分管教材工作副处长、学院教材编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编审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教材编审委员会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扎实推进教材建设工作。

教材编审委员会基本职责包括审定校本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审定校本教材编写方案;验收准备出版的校本教材;鼓励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编著校局合作和自编校本教材。

教材编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召集临时会议。教材编审委员会决定重要事项时,出席会议的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人数须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置山西警察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是学院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学术组织,在评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评委会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评审标准条件,负责对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才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议、认定。

评委会的组成: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评委会组成人员为单数,并符合规定数量和相应要求。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须重新核准备案。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负责制订年度评审工作计划,受理材料申报、审查、组织协调、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

评委会的议事规则:

每次评审时,根据工作需要从评委会库中抽取所需评委,组成本次评审的执行评委会,评审表决时,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监督机制:

健全职称申报推荐程序,完善工作流程,按照公开、民主、平等、择优的原则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师代表和其他人员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教师、青年教师、女教师、少数民族教师)占正式代表的69%,其他代表(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工人)占正式代表的31%。以学院各单位为选区,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予以换届。

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审议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讨论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工作制度及其他关于学院工作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上一届(次)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审议通过与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议题和方案并决定其他相关事项;

(三)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院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教职员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行使其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加入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依法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院工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全面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工作职能,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不断增强工会工作的政治性和先进性。

(二)围绕学院的总体工作目标及中心任务,动员广大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学院的民主政治建设。

(三)及时向学院及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学院行政关于学院规划和有关涉及教职工利益的政策和规定,并就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与学院领导进行协商、研究解决。

(四)筹备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并组织贯彻执行大会的决定,行使会员大会工作机构和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能,做好日常工作。

(五)组织好群众性的、有益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教职工的文体活动,不断提高教职工的健康水平,为教学、科研服务。组建和管理好各类业余活动团体、协会,发挥其作用,活跃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六)努力为教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大力开展“送温暖”活动,重大节日、假日组织慰问病困的教职工,关心和帮助有困难的教职工。

(七)完成上级工会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共青团等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发挥其在青年师生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促进师生素质提高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生会),在院党委领导、院团委指导下,作为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发挥学院党政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学院二级学生代表组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订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委员会;

(四)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五)参与同学关切事务的决策、管理和评价工作,认真听取学生利益诉求;

(六) 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学生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日常工作机构设在院学生会。院学生会依照本组织章程的规定并报院党委批准,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章 学院职能

第三十八条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国家战略、区域发展进行专业建设。落实国家教学标准,制订校本教学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构建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标准,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强化优质教学资源建设,改革教学管理制度,持续推进教学改革,完善质量评价机制,保障教学质量。

第四十条 学院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树立教学与科研有机结合的人才培养理念,激励教师创造性地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不断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四十一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开展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公安实战,促进学科建设,提升办学水平。

第四十二条 学院积极开展公安科学及应用研究,促进科技成果向实践应用转化,为公安工作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

第四十三条 学院科学研究必须遵守科学研究纪律,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依法保护师生的知识产权。

四十四 学院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组织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对社会服务满意度评议。重点突出人才培养、民警教育训练、公安智库、司法鉴定、心理咨询、重大安保勤务等服务品牌,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十 学院加强与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通过校局合作、校企合作、校校合作,推动协同创新。依法与国(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开展外警培训工作,扩大学院对外交流空间。

第四十六条 学院坚持政治建警、政治建校、立德树人、育警铸魂,突出忠诚教育理念,突出先进的公安文化特色。坚定师生文化自信,持续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彰显办学特色。传播传承红色文化基因,以强化内涵建设为主题,强化校园文化创新与引导,创建文明校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忠诚教育素质,建设高校思政工作重点项目。开展文化创新活动和校园环境建设,建造功能完善、文化浓郁、特色鲜明、生态节能、环境整洁的美丽校园。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享受福利待遇,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建设、改革、发展以及关系到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晋升、岗位聘用(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复议或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提高的机会;

(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合理使用学院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教职员工管理:

(一)学院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对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实行岗位管理;

(二)教职员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院的声誉、利益;

(三)教职员工应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完成学院交给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和监督;

(四)学院建立考核制度,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职务、职级、工资、晋升职称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等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教职员工发展原则: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为教职员工适应职业发展要求、提高素质能力和履职水平提供保障。

学院支持教职员工开展学术研究和创新,教职员工在享受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的同时,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规范学术行为,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教职员工应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五十二条 教职员工申诉的机构:

学院依法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人员进行相应的管理、奖励和处分,教职员工依法享有申诉权。教职工申诉的机构:设在学院工会。

第五十三条 申诉的程序:

(一)教职员工本人提交书面申诉材料至学院工会;

(二)工会负责与相关部门开会商讨,并将结果提交学院,学院研究决定后,工会负责将处理决定通知申诉人;

(三)如申诉人对学院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省公安厅申诉。

第五十四条 客座教授、高级教官、教官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训练、科研活动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 学院强化养成教育,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建立和完善以警务化管理为核心的学生管理制度体系,培养学生的警察职业精神。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联合会,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1.社联负责审核批准学生社团成立,注销,办理学生社团年审注册手续;

2.社联负责指导和管理各在册学生社团,各社团新换届的负责人需要通过社联审核批准后参与社团管理

3.社联为学院各在册学生社团提供活动场地、进行活动宣传等服务并为各学生社团尽力争取各方资金支持

4.社联负责对学校各在册社团的所有活动进行考察、备案

5.社联每年逐次组织对各在册学生社团进行总结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学生社团及社团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奖励。对无活动或者管理不足的学生社团进行整合或注销。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关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院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鼓励、支持学生开展和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课外活动。

第六十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规定程序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受理并作出复查结论。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11人,设主任委员1人(院领导担任),委员10人,由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的负责人和学院聘请的律师以及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每两年调整一次。期满可以继任。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委。具体负责学生申诉的受理、登记、调查核实、处理等日常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查阅文件和资料,向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调查取证;

(三)审查处分(处理)决定,作出书面复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四)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复核工作;

(五)处理其他有关学生申诉方面的工作。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

第六十二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及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的办学经费,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积极拓展多种渠道筹措经费。

第六十三条 学院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与标准,做到应收尽收,足额缴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院经费使用依据统筹兼顾、量力而行、讲求效益和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在保障人员经费和刚性支出的前提下,向教学和科研经费倾斜,加大教学和科研经费的投入力度,同时保障重点项目经费的安排,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开支。

第六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逐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计划财务处作为学院的财务管理机构,在学院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学院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行为;及时、准确和完整地进行财务核算,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各级经济责任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与监察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的全部资产,包括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调拨赠予形成的资产、各种会费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

第六十七条 学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六十八条 学院依法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校有知识产权,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学院接受捐赠遵循捐赠人自愿捐赠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和帮助,支持学院创新发展、特色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能力,提升学院发展能力,为公安教育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学院接受捐赠统一归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基金会每年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七十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一条 学院与政府部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层次的合作交流。

第七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吸纳行业、企业参与评价,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以下信息:

(一)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

(二)学院的年度报告;

(三)学院的管理制度;

(四)学院的章程及修改情况;

(五)国家规定应对外公开的相关事项。

第七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与后勤保障体系。

第七十四条 山西警察学院校友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依法开展活动。学院支持校友经学院同意后依法合规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七十五条 学院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规划与成就。学院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学院对作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十六条 学院校友包括曾经在山西警察学院及其前身或合并前的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或学位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的学员,曾经在山西警察学院及其前身或合并前的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人士。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七十七条 学院的校训为:忠诚、正义、厚德、博学。

第七十八条 学院的校徽是双套圆,形似盾,以山西省省名“山”字为设计主要元素,图标有1949、五星、长城、书籍、橄榄枝。“三本书”既代表教书育人又代表山西的“山”字,“1949”标志学院成立时间,代表山西公安教育开始时间,“五星”象征党领导下的各族人民大团结,“长城”象征人民警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钢铁长城,“盾牌”象征保护人民群众利益,“橄榄枝”象征和平。寓意学院培养对党和人民忠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素质应用型公安专门人才。

图示:







学院校旗:蓝底,白字,尺寸:1、2号旗;

图示:








学院的校庆日为每年9月9日。

第十章 附 则

七十九 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院所有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并应及时作出调整和修改。

第八十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订后的国家法律、法规不符;

(二)学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

(三)学院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认为应当修订章程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修订需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院党委会审定,经山西省公安厅同意,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